恋爱未婚时的法律风险(上)
2018-11-29 15:40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众所周知,男女结婚有婚姻法保护双方利益,却不知道在谈恋爱你侬我侬时,也会存在各种法律风险,那么谈恋爱时,我们可能遇到些什么样的法律情况呢?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向大家展示恋爱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合法保护自我权益。
一、你会在恋爱中借给对方钱吗?
赵敏和张无忌自学生时代一见钟情,恋爱期间赵敏对张无忌说她叔叔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张无忌正在追求赵敏期间,一听到这个消息马上表态说,自己手上有五万元闲钱,可以先给赵敏的叔叔周转一下,赵敏一听很开心,就打电话给她叔叔要了账号,让张无忌从自己的银行卡里汇了5万元过去,几个月后,双方因琐事分手,张无忌向赵敏索要借给其叔叔的5万元,赵敏说这不关她的事,让他去直接找其叔叔李某要钱。李某却说是张无忌自愿汇钱给自己的,是赠与而不是借贷,故也不愿意还这5万元钱。
此案中,因张无忌直接将款打给赵敏的叔叔李某,如果想打官司,张无忌只能起诉李某,是不能起诉赵敏的。张无忌与李某之间只有汇款凭证而没有欠条,因此法院也难以查明是属于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或者还是不当得利的关系。从结果上来说,由于证据不足,孤证难支,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张无忌胜诉,从而无法要回这五万元钱。
如果你遇到如上案例的情况,抑或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借款情形,这么做对维护的你的权益最保险:
1、最好是有书面凭证,如:欠条,借条等,用以证明双方自愿合意产生借贷法律关系,当然因为中国人好面子的原因,还有借款人一方因情理而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出示书面文件,可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通过手机录音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形,也可以起到作用。
2、支付方式最好是转账支付,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能够留下痕迹的形式。
3、只有借条,或者是只有银行流水记录是万万不行的。
4、有了书面凭证与实际的借贷流水关系,做最坏的打算,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如对方拒不支付,可凭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到钱。当然,不排除你凭借如此充分地证据与对方谈判,你将案件的不利后果给对方讲清楚,或对方迫于对诉讼的恐惧,在调解阶段就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你,圆满解决也是很多的。
二、恋爱中写下借条分手后被诉还债,还是不还?
冯圆圆与董郎分手后,冯圆圆的母亲陈圆圆(“准岳母”)作为原告,将董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冯圆圆与董郎交往期间,董郎写下的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董郎向陈圆圆借款十万元。董郎的父亲董永,母亲刘三姐在借条上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董郎认可借条是自己写的,但称其未从陈霞处拿到过现金,当时因冯圆圆使用信用卡购买车辆后无法还款,陈圆圆给了女儿十万元用于还款,并要求董郎写下借条。董永及刘三姐张其并不清楚借条内容,有一天冯圆圆单独到他们家,称董郎因生意需要借款,要二老在两张借条上签字,借条上连带保证人字样也是后加上的。
董郎虽否认实际从陈圆圆处获取借款,董永及刘三姐虽主张并不清楚借条内容且连带保证人字样为后加,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无法推翻借条所具有的证明效力。法院认定董郎应偿还欠款,董永及刘三姐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处法律君也特别提醒:借条的效力轻易难以推翻,在此类情侣分手后“翻旧账”的债务纠纷中,被告方通常以借款为共同生活所用,受胁迫签署借条,并未存在事实债务关系等作为抗辩理由,但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亲笔书写的借条效力。因此,即便处于热恋之中,也不应随意书写借条。另外,父母对于“准儿媳”或“准女婿”提出的签字等请求,也不应盲目信任或轻易答应,如果确系被迫或被骗写下了借条,可及时报警或者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三、订婚当天分手,引发彩礼之争如何处理?
小伙郑克爽在网上结识了女友阿珂,10天后闪电订婚,本来一场“浪漫网恋”,却因“婆家人”在订婚宴上指责姗姗来迟的“娘家人”而破灭了——女方阿珂悔婚,但不愿退还2万元彩礼!于是,男方郑克爽把女方告上法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女方最终退给了男方1.5万元。
互联互通的移动智能时代,通过小年轻之间的网聊、相识、恋爱的不在少数。加之现在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下,这都实属正常。依据述案例中小伙郑克爽和小女子阿珂的基本事实,认定双方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小郑给阿珂的钱实则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具有彩礼性质,现因双方家人的关系,阿珂菇凉不愿意结婚并终止恋爱关系,依法应当返还彩礼。经法官调解后的结果也正是如此,阿珂菇凉最终退给了小郑1.5万元。
四、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张无忌和周芷若相识于大学校园,当时张无忌17岁,周芷若16岁。相识不到一年两人遂开始了同居生活,1年后,两人的孩子出生,当时张无忌刚刚成年,周芷若还未满18岁,两个本来还是孩子的人瞬间为人父母,随之的问题纷沓而来,还未到法定婚龄的双方无法结婚,同时面临两人的学业问题,孩子暂时交由男方的父母照看。不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这段年轻的恋情以分手收尾。孩子的抚养问题摆在两人的面前,因女方未给付孩子抚养费,张无忌将周芷若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而周芷若辩称自己现在刚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无法支付该笔费用。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张无忌与周芷若均确认孩子系二人的非婚生子,作为孩子的生母,周芷若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最后,法院也是介么判的,依照周芷若现在的收入情况酌情判定了抚养费的数额。
五、恋爱同居(不包括同性恋)暴力如何处理?
任盈盈是北京一家口腔医院的护士,男友则在旅行社工作。与自己相恋两年的男友在两人装修新房准备结婚时,不料两人为地板砖选材吵了起来,男友竟用力将宁宁推倒在地,然后扭头而去。盈盈既震惊又伤心,可是在男友向她苦苦哀求原谅后,盈盈原谅了他。此后两人一吵架,男友就动粗(反正就是拳脚相向的类型)。
依据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据此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虑到家庭寄养关系客观上类似于家庭关系,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可见,对于家庭成员之外的,比如:前配偶、恋爱、同居,监护、寄养等非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参照本法执行,但值得注意的:不是适用本法,而是参照执行。具体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调整。
六、分手后索要青春费你该咋整?
余飞和伊泽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于是,伊泽向余飞提出了分手。伊泽没想到的是,余飞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余飞找到伊泽,并将伊泽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伊泽不要分手。但伊泽分手决心已定,余飞见状威胁伊泽索要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伊泽在无奈之下给余飞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余飞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余飞这才放伊泽回家。2015年2月,余飞在多次向伊泽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伊泽告上法庭,要其伊泽按照借条给付欠款。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本案中,余飞据以起诉伊泽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伊泽提出与余飞接触恋爱关系后,余飞强行让伊泽出具以期获得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在我国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余飞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月28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因恋爱关系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证据不足,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七、因爱生恨,情侣之间债务起纠纷何为?案
原告纣王系一名“大龄男青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妲己认识。面对来之不易的爱情,纣王对女朋友妲己非常呵护,在妲己因经商缺乏资金的情况下,纣王毫不犹疑将自己辛苦挣来的2万元钱借给了梁某,并在妲己主动出具借条给纣王时,只要求留下借条复印件,原件让妲己自己保存。后纣王发现妲己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恼羞成怒并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妲己偿还欠款2万元。后在判决庭审中,原告纣王为证明与被告妲己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被告妲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无法就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质。遂依法驳回原告纣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原告仅持有借条的复印件,无法与借条原件相核对,而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对自己的诉请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了以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
八、共同买房,恋爱分手后男方诉求房屋增值款?
顺治帝与董鄂妃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两人因故分手,董鄂妃提出将顺治帝出资的购房款还给顺治帝,房屋归自己所有,顺治帝认为由于帝都物价因素房屋已增值,为此,顺治帝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董鄂妃给付给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偿还的房贷共6.8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顺治帝起诉闹掰后,提出要求分割房产且索要房产增值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九、恋爱分手后的期房如何分割?
松赞干布和文成公主原来是对恋人,2015年两人和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吐蕃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价为178万元,并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后,松赞干布支付了首付50万元,而且还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28万元,松赞干布一直独自还贷。后来,由于两人分手,就也一直没去办产证,房屋由松赞干布和他的父母居住。2016年,文成公主将松赞干布告上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松赞干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吐蕃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判决松赞干布应付给文成公主折价款若干。
恋人之间为结婚而购买房产,之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进而诉讼至法院,这类案件层出不穷。如果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双方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当然没有障碍。但是,往往很多人分手后并不会去办产证,因为:
第一,如果按预售合同来申请房地产登记,产证上必然要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进行分割,常见的是判一方得房,一方得补偿款,但在进行更名时,双方还要交纳不菲的税费。
第二,两人感情既然不合,通常已有较多矛盾,对房产的分割很难协商一致,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两人共同去办理产权非常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取得产证,就不能对产权分割,因此驳回当事人要求分割产权的诉请。这就让当事人陷入一个怪圈:要办产证就需要双方对分割协商一致,双方要能协商一致就不会去打官司,而办不出产证又不能分割。
目前我国法院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始认可对期房进行分割。由于期房还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对期房只能依据预售合同取得了的“债权”进行分割,而不是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由于当事人恋爱关系终止,而且两人均表示不愿意一起成为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因此法院判决对“预售合同的权利”进行分割,考虑到虽然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法院结合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和使用情况,判决由一方即松赞干布一方继续履行预售合同。
虽然文成公主并没有付首付,也没有参与银行还贷,但是,合同毕竟是两个人一起签订的,文成公主也对房屋的取得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例如我国上海高院曾规定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产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按10%-30%的比例确定未出资一方的份额。这个规定虽然并不适用于本案,因该案并未取得产证,但显然法院还是借鉴了上海高院规定的基本精神来确定松赞干布对文成公主的补偿款,这是从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和公平的角度来综合考虑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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