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社会保险无法正常办理,后被公司以欺诈为由辞退。在此情况下,她向公司索赔能够得到支持吗?近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判决驳回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相互知情权。
2007年,郑州市民司金玲用姐姐“司凤玲”(二者均为化名)的名义应聘到郑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用姐姐的身份证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两姐妹长像比较接近,该单位当时并未发现不妥。2010年,公司准备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发现“司金玲”并非是“司凤玲”本人,要求司金玲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她一直没有提供,并继续照常工作。2015年司金玲请病假达半年时间,假满后仍未到公司上班,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近日,司金玲来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状告用人单位郑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在接到应诉后向仲裁院提供了申请人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司凤玲”。该公司声称,司金玲欺诈在先,且长时间休病假,假满也不上班对正常工作造成了影响,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合理。而司金玲认为,她冒用姐姐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的情况属实,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社会保险损失。
经仲裁庭查明,司金玲本人未如实填写《劳动合同书》,未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此,仲裁庭对于司金玲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工作人员介绍说,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与岗位相关信息,同样,用人单位也应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
那么用人单位具体能够知悉员工那些相关内容呢?依照法条中规定“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是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二是学历或证书信息,一些特殊岗位需要某些特定的证书来持证上岗,劳动者提供真实的本人证书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录用劳动者。三是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一些女性在入职时填写怀孕与否的时候,明明怀孕一段时间,却填写成未孕,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困扰,同时也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照顾。四是竞业限制,一些劳动者在入职现单位之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对前单位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