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微信朋友圈兜售“名牌”商品,包括化妆品、手提包以及各种奢侈品等等,所卖价格和正品相差甚远。需要注意的是,在朋友圈兜售假货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13年6月,戚某、钱某开始通过微信软件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并租用某大厦的房间来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戚某也主动投案。公安人员在钱某家中以及某大厦存放待售商品的房间内,查获了一大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待售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那么何为“明知”呢?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而法律对该罪中“数额较大”的界定,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大便利,但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健康、安全的互联网空间需要每个人细心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