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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网购骗局 买家如何依法维权

2016-12-07 08:48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在互联网时代,网购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据《2016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8亿人。随着网购“剁手党”队伍的不断壮大,网购安全威胁也不断翻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退款难、发货迟缓、退换货难、不发货、网络售假、网络诈骗、订单取消、虚假发货为“2016年(上)网络零售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中部分网购诈骗典型案例,为消费者揭开了“买买买”隐藏的网购骗局,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

  电商发布虚假广告支付三倍赔偿

  2015年10月28日,原告区某通过网购在被告处某丝绸公司购买一套真丝床单,价格6600元。购买时,网页广告宣传该商品具有滋养肌肤、维护皮肤水分平衡、促进血液循环、延缓衰老等功效,还有名人宋美龄的形象。原告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内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没有广告宣传的功效,遂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66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9800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6600元,并赔偿原告198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10月份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打击网络虚假广告,杜绝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倡导网店经营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对于网店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的便利性,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货不对板”夸大宣传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失,法律将予以惩罚。

  提醒商家发货被要求付邮费9万

  2015年3月17日,张某在天猫商城网店“某电器专营店”在线购买了三台液晶电视机,每台3199元,张某当日以在线支付方式将货款9597元(含运费0元)付至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后页面提示“预计3月20日送达”。次日,张某在线提醒卖家发货,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淘宝旺旺回复“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张某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告上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合同;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明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却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应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市第一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张某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予以拒绝合法有据。天猫公司系网络平台服务商,其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某要求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驳回张某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电子交易具有迅捷、竞价、非面对面、群体的不特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事实上,电子交易应以维护交易的效率、交易的安全作为法的价值取向,此有利于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如果赋予经营者以显失公平等事由撤销合同,将危害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

  销售“三无产品”罚赔货款三倍

  “爱径旗舰店(化名)”是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一间知名网上购物商城开设的网店。今年1月底,原告林某在网店“爱径旗舰店”购买了两床单价为988元的“爱径80S贡缎磨毛95%白鹅绒”羽绒被,并于提交订单当天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了货款1976元,于2月5日签收了两张该公司邮寄过来的羽绒被。林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所售的两张羽绒被均没有商标、厂名、厂址,也没有标明含绒量,他认为这两张羽绒被均为三无产品,遂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提出退还货款的要求。2月28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了货款1000元给原告林某,尚余货款976元。因协商无果,林某于4月15日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货款1976元给原告林某,并按货款三倍的标准赔偿5928元给林某。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赔偿5928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