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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六项保障”

2016-12-16 09:37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各级法院党组、各地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各位法官一定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系统谋划、尽早行动,通过认真落实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全力推进破产法治实践在中国大地落地生根、蓬勃发展。执行案件移送异地法院破产审查的,各地法院要有全局意识,切实树立全国一盘棋思维,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法院要严肃认真开展待移送案件审查工作,确保移送行为合法合理,既要避免当移不移,又要防止将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随意移送破产审查。破产审查法院要切实克服畏难情绪,要坚决避免互相推诿和踢皮球。在移送工作中各地法院要融洽协商、相互补台、互通方便,依法做好材料移送、企业财产交接和维护、执行程序中止、异地权利人的保护等工作,切忌相互拆台。执行法院与破产审查法院是同一法院的,法院党组应抓好法院内执行、破产审判、立案、审判管理等部门间工作衔接,坚决杜绝部门本位主义,确保案件移送顺畅、有序和高效。对移送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各地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应严厉查处。

二、要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讲求工作节奏,防止执行移送破产的案件大进大出

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企业法人的案件,各地法院要认真审查梳理,迅速确定待转案件。对待转案件,各地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法院应当启动移送工作。近期,应当重点将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地、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企业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统筹抓好当地的案件移送和转入工作。

三、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全面贯彻破产审判四项工作机制

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审判职能,努力营造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产权平等保护的良好司法环境,坚持企业破产的市场化、法治化。今年二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上,我们提出了破产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四项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这四项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的有力保障,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和遵循。

一是要建立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精准识别企业是否具有运营价值和拯救希望,对能救治的企业及时救治,不能救治的企业依法出清。

二是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和法院统一协调机制,由该协调机制来统筹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等工作,保障破产有序开展、稳妥推进。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尚未建立这项机制,应当加紧建立。

三是要完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通过信息平台切实实现破产重整企业价值、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引导公众全面正确认识破产法制。

四是要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机制。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实现顺序和实现方式问题,妥善协调好战略投资人、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审慎保护各方利益。

四、要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提高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质量

各地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加强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建设。目前还未落实相应任务的,现在必须加紧落实。其他法院的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也要先行先试、持续迈进,不能等候观望、止步不前。

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转入法院已经成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应当由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查审理。没有成立专门审判庭的,民二庭或相应的破产审判部门必须成立专门的、固定的合议庭来审查审理。

执转破案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要利用执转破的有利契机,向地方党委和编制主管部门提出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意见,推动破产审判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以补齐补好破产司法工作这块短板。要善于运用破产法律规则防范企业逃废债务,要落实和强化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发现涉及企业破产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提供给有关机关。

另一方面,要遵从规律、尊重客观,恰当考核破产审判绩效。破产案件审判难度大、事务杂、问题多,破产案件在工作量、工作性质、案件流程上应当区别于普通的民事商事案件。如果用普通民事商事案件标准来考核破产案件,法官和法院的工作绩效均无法客观反映出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法院应当对破产审判团队其他工作分流减压,激发审判团队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积极性。今年底对破产审判法官、破产审判团队、破产审判部门以及下级法院进行绩效考评时,执行案件移送形成的破产案件不计入考核任务范围。明年,包括移送后形成的破产案件在内的所有企业破产案件,各地法院在进行绩效考评时原则上应当单独考核,不能再与普通案件同样考核。尤其要彻底摒弃将一件破产案件作为一件普通案件来考核的做法。同时,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建立合理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标准。总之,在破产审判中要坚持和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考核机制科学化。今后对破产审判工作的考核,各级法院应当将这“四化”作为标准,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五、要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发挥信息网功能,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化。通过破产行为全程公开、步步留痕,切实避免违法处置企业破产事务,实现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全面公布破产企业信息,将企业价值、投资信息在更广阔的市场展现,力促资本、技术、管理能力等要素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最大程度实现中国企业价值,实现以公开促效率;通过践行破产正当法律程序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以公开促规范。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中,要树立线上线下法律程序同步化观念,要习惯、坚持并引导各方充分运用信息网服务市场、规范审判、方便群众。执行法院在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时,应按照破产审查立案要求准备相应材料电子版,通过信息网中的法官工作平台提出移送破产案件立案申请并按有关要求填充相应信息,然后再将立案申请发送至破产审查法院审查。破产审查法院立案部门对立案申请登记编号后移送破产审判部门,破产审判部门及时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案件由此进入破产流程。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将按照前期下发的《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审判信息通报相关制度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化相关任务的落实。上级法院一定要善于运用信息网各个平台的数据统计、数据检索等功能,分析研判下级法院破产案件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以指导。

六、要建立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切实避免执行难变异为破产难

 

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相当一批企业可能已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已不足以抵偿破产费用,此时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做好破产费用保障工作,确保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彻底了结企业债务纠纷,实现市场出清。尤其要避免企业因不能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继续进行破产程序进而执行难变异为破产难。

目前,对移送破产后确无破产财产的企业,在破产费用方面应当分类解决: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法院可依法依规予以减免;对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其他破产费用,各地法院应结合实际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解决破产费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等措施来解决。继广东深圳、浙江温州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当地政府建立专项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后,今年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协调政府建立了破产费用保障机制。最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省级财政注资五百万元建立了省内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这对开展破产审理是一个有力促进,实践中效果也较好,各地应当汲取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