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前后侦查期限一览表 |
||||||
办案机关 |
诉讼阶段 |
法律条款 |
主要内容 |
办案期限 |
||
月 |
日 |
|||||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逮捕前的侦查期限最长为37天 (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期限”) |
||||||
公安机关 |
刑事拘留 |
89条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
3 |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4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
30 |
|||||
检察机关 |
审查批捕 |
89条 |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7 |
||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逮捕前的侦查期限最长为17天 (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期限”) |
||||||
检察机关 |
侦查 |
165条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
14 |
||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
3 |
|||||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最长7个月 |
||||||
公安机关 |
侦查 |
154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2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1 |
|||||
156条 |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 |
2 |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
2 |
|||||
检察机关 |
162条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