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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公司被罚款,法人还被判刑了

2017-06-07 09:21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本期导读   

    

       法院的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要是拒不履行,除了有机会上“老赖名单”,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贷款等等以外,还可以体验一下监狱生活。公司作为当事人也不例外,公司除了被罚款,法人还会被判刑。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广西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韩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来由

    

2014年12月1日,被告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与原告杨某签订合同,约定杨某向该公司供应松、板栗、桉材等薪材。合同生效后,原告杨某按约定向该公司提供薪材,但被告并没有按时支付货款。杨某经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2015年7月经环江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于2015年9月前付清原告杨某的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50万元。 
然而,被告公司并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四个股东韩某、朱某、董某以及韦某自愿作为公司205万元债务保证人,并与2015年11月与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告屡次爽约并转移公司资金规避执行
 
 
约定归还时间到期后,公司及4位公司债务保证人并没有如期归还欠款,并转移公司账上资金160万元,直接造成杨某尚有86万元欠款及违约金未能偿还。
原告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 2016年5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公司及公司法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环江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玉某良决定逮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广西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韩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债务保证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公司财产进行转移,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全面执行,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广西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韩某系广西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且也是公司债务担保人之一,负有清偿责任的保证义务,依法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广西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韩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