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2013年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约有两年。2015年8月4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吴某某携其妻至南京火车站接原告李某某,双方甫见面即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在其与被告妻子之间作出选择,被告以“你们俩人我都不放”予以回复。后双方不欢而散。原告李某某见事难谐,气急之下无法自处,行至南京站过街天桥时突然跳桥,身受重伤。后因双方就原告的相关损失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争议:被告吴某某对原告李某某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经典侵权行为理论及归责原则来看,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应当从“四要件”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入手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但原告李某某的跳桥行为并未受到外力干预,此种情况下被告吴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吴某某虽不存在导致原告李某某跳桥的客观行为,也无证据表明其在言语上有刺激原告跳桥的主观引导。但是,事发两年前,被告罔顾原告已有家庭的现实,无视社会伦理和道德风俗的约束,贸然开始一段长达两年的本不应开始的婚外感情,实已埋下难有善局的隐患;事发当天,在其携妻与原告争吵有时,局面难以收拾之际,被告本应采取更为迂回、婉转的方式结束这段畸恋,其却口出“两个都不放”,加剧了原告不安情绪的滋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公序良俗原则,酌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3万元。
评析:本案中,如从侵权法的具体法律规则出发,很难取得该案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统一。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人民法官的工作目标。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使人民失去安全,并破坏法治的统一。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又使法律陷入僵化而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并牺牲了个别正义。有鉴于此,通过“穷尽规则”、“实现个案正义”、“弥补规则漏洞”等一系列法官发现、鉴别与论证技术,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个案的审判依据,使得该案的处理得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