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孙女士和一名男子以夫妻身份生活了二十年,并持有“合法”的结婚证。“丈夫”去世后,突然冒出来的儿子,继承了丈夫留下的房产。
经法院调查发现,这位丈夫在老家还有一个合法的妻子和完整的家庭。孙女士所持的结婚证件被证伪,二十年的婚姻关系成“婚外情”。孙女士向另一方索要25万元赔偿,目前该案件正在调解当中。
【事件】
“丈夫”去世后生活近二十年的妻子成“小三”
今年2月,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确权案,原告孙女士要求分割被告名下一处房产。
孙女士与黄某相识于1988年,当时黄某在开封市区开办了一家皮毛加工厂,孙女士在该厂打工期间,和黄先生谈起恋爱。1991年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并在1993年领取结婚证,成为名义上的合法夫妻。
直到黄先生去世,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相处。黄某在开封所有的朋友都知道他们是夫妻。1999年,两人在开封市区共同购买了一套180多平方米的房子。后来黄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款十几万,用于生意上的资金流转。
2011年11月,黄某病重不治去世。生病住院期间,自称黄某大儿子的黄某(化名)和几个兄弟姐妹轮流看护。当时,黄某就和孙女士私下协商,想分割这份房产,但一直未协商成功。
后来,银行多次催缴贷款,并准备收回房屋。该房屋又面临拆迁,黄某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约110余万元的补偿。今年1月30日,黄某将房产正式过户到自己名下。
孙女士并不接纳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儿子”,和丈夫一块儿生活了近20年,怎么从来没有听丈夫说自己有儿子。但黄某却称,父亲在新乡某县老家有一个合法家庭,有一个合法的妻子,生育了三个儿子,领养了一个女儿。
黄某一直未与妻子离婚,虽然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但从法律来说仍是合法夫妻关系。同时,孙女士的结婚证真伪又有待考核,所以孙女士是一个“小三”。
【证明】
一块儿生活的证据“无效”结婚证也被证伪
为证明这段将近20年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孙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两人一块生活的证据,以及两人在1993年登记的结婚证。
孙女士的证据有银行缴费单据、医院住院单,证明自己住院期间黄先生一直尽照顾职责。同时,还附带了多张两人的生活合照,多为外出旅游图片。
在她提供的结婚证内,记者看到各项内容都齐全,但出生日期、发证日期、身份证号等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涂改。孙女士说,结婚证都是黄某一手操办的,她没有去民政部门。后来黄某直接交给她一个结婚证,她也从没有怀疑过结婚证的真伪。
龙亭区法院相关人士说,他们曾持此结婚证到黄某籍贯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实,民政部门称该证件印章较大、纸张较薄、且有多处涂改,证件涂改后应立即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在黄某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中,黄先生于1968年同申请人之母结婚,从未办理离婚手续,且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发证日期是1993年6月份,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业务还在各乡镇,县民政局于2003年10月份才将该项业务从各乡镇收归县民政局,在此之前没有开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业务。所以,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是假的。
黄某则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04年黄某籍贯所在地法院出具的撤诉书。原来,2004年7月黄某曾在老家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又撤诉了。根据撤诉书可判定,黄某在老家的妻子一直合法。
【进展】
当事人索要赔偿案件正在调解中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房产,当时是孙女士与黄某共同出资购买。当时确定房产归属时,房产证上写了黄某一人名字。
孙女士说,既然房子是共同购买的,就属于夫妻财产,她本身就拥有一半产权,再加上自己又照顾黄某那么多年,应该分到四分之三财产。
黄某说,孙女士与父亲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还涉嫌构成重婚罪,更不可能存在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他父母离婚,否则孙女士主张不能成立。
父亲去世后,黄某替父亲还清了银行贷款,并从银行拿回了房产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母亲和弟弟妹妹都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委托他继承父亲财产,把父亲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是理所应当的。
考虑到孙女士照顾父亲20年,他同意给孙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绝不会把大部分房产份额都给她。如今,孙女士已经认可了黄某的身份,也承认了结婚证是假的。她就向黄某索要25万元的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积极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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