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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阴阳合同可以逃多少税?

2018-08-20 17:44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近一段时间因接连被曝出的娱乐圈阴阳合同问题,国内各大娱乐圈子陷入了深深的税务舆论风波。

当前,国税总局责成江苏税务机关调查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的涉税问题,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那么阴阳合同是如何避税的呢?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阴阳问题?

通过阴阳合同可以逃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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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二、一个演员的片酬合同该交多少税?

1.以真实的金额演员应该缴纳的税收

一般来说,影视企业与演员签订合同,如果谈好的价格是税前6000万,直接以税前6000万签合同,则该演员需要缴纳:

增值税=6000万/(1+3%)×3%=174.76万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4.76万×(3%+7%+2%)=20.97万

个人所得税=(6000万-174.76万-20.97万)×(1-20%)×40%-0.7万元=1856.67万元

全部应交税收合计=174.76万元+20.97万元+1856.67万元=2052.4万元

但以上税收中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该个人所得税由影视企业为演员代扣代缴。

对于个人从事影视行业,属于文化体育业,如果企业能够以该演员名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而不是代扣代缴,则一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各地规定并不相同,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0号)为例,文化体育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1.6%,按照这种算法,上述全部应交税收会有所变化:

个人所得税=(6000万-174.76万-20.97万)×1.6%=92.86万元。

如果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形式,则缴纳的全部税收=174.76万+20.97万+92.86万=288.60万元。

虽然按照带征率的算法个人所得税会大幅降低,但这种算法不是每个地方都可以这样计算的。如果没有地方相应的带征率政策,则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规则计算。因此这种带征率的算法我们仅作了解。

2.以阴阳合同的方式缴纳的税收

如果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阳合同签订的税前价格为1000万,然后通过费用报销等其他方式再给5000万。则演员仅针对1000万需要纳税:

增值税=1000万/(1+3%)×3%=29.126万元

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29.126×(3%+7%+2%)=3.495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万-29.126万-3.495万)×(1-20%)×40%-0.7万=309.16万元

缴纳的税收合计=29.126万+3.495万+309.16万=341.78万

3.通过阴阳合同可以逃多少税?

经过比较,如果按照真实的片酬签订合同,则演员需要缴纳2052.4万元的税,如果按照阴阳合同的方式签订合同,演员实际缴纳341.78万元的税收。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计算规则,则演员逃避缴纳税收1710.62万元。

三、演员逃税真的要演员承担逃税责任吗?

对于增值税及其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并未说明企业向个人支付款项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问题,因此对于增值税及其附加,则应该由演员个人作为纳税人主动向演出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如果没有及时申报纳税,则涉嫌逃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上缴责任是归属于支付单位的。对演员来说,如果该演员的个人所得税未足额上缴,逃税的责任由支付单位承担。

四、一旦构成逃税,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涉及该罪,立法时主体阶层的意图是很明显的,对纳税人来说,给钱了事,那就是补缴税款,一般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对扣缴义务人,则没有这么宽松了。所以这次冰冰事件,背后的企业压力山大啊。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深挖细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