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帮忙投保,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吴大妈赔付保险金等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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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妈和刘大爷是三十几年的邻居,两家关系甚是要好。2014年8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刘大爷推荐该公司的一份保险,并告诉他如果今后不幸罹患癌症,保险公司将赔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以及癌症手术保险金等。刘大爷一听,觉得这份保险产品靠谱,于是不仅给自己买了一份,还电话告诉了吴大妈。
在得到吴大妈肯定回复后,刘大爷也顺带帮吴大妈投保了一份。2016年2月,吴大妈在体检的过程中,被查出胃癌,为治疗癌症,吴大妈花费了很大一笔钱。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刘大爷与吴大妈非亲非故,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向吴大妈赔付保险金。吴大妈随后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吴大妈表示自己当时同意刘大爷为其投保,保险合同依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以案说法】
虹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以上四类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据此,刘大爷对吴大妈具有保险利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大妈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
(上述人名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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