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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十天后即“结婚”,结果让人很意外,彩礼如何还?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8-09-29 17:22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数年前,黄老伯的女儿偷偷拿走家里的房产证,伙同他人向银行骗韩某与陈某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人。2016年2月10日,韩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尚在读大学的陈某及同村其他几个女子,几经比较后,韩某选择了陈某,随即决定结婚。

2016年2月19日,韩某、陈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行婚礼前及婚礼当天,韩某及其父亲韩某杰共向陈某及其父母陈某贤、陈某英给付彩礼共计3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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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举行后,甜蜜的夫妻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韩某与陈某共同生活数月后,于2016年7月后分手并断绝往来。现韩某及家人要求陈某返还之前支付的彩礼。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应返还,具体的金额为多少?

经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地方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韩某、陈某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韩某杰、韩某请求陈某贤、陈某英、陈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彩礼应予返还。

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情况、哪方提出人身关系解除等因素综合确定。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均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女方的经济投入只是返还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未有法律规定女方为缔结婚姻支出的费用,应当从应返还的彩礼中扣除。本案中,给付彩礼的金额为39.8万元,韩某与陈某举办了婚礼并短期共同生活,双方最终未登记的原因主要在于男方。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判决:陈某贤、陈某英、陈某返还韩某杰、韩某彩礼278600元。

关于彩礼,再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彩礼:也称聘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的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

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就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法律虽规定了上述情形应予返还,但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返还尺度主要参照当地风俗、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综合酌定认定。

本案这种尴尬局面的发生,主要因为男女双方对于婚姻过于草率、仓促。 法官提醒,婚姻是神圣的殿堂,步入婚姻殿堂前,男女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做好准备,以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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