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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已过,快递“小哥”:你慢些“跑”!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8-11-16 17:30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今年的双十一已过,快递“小哥”:你慢些“跑”!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寄送、接收快递也日益成为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快递小哥”穿街走巷送件收件也日益成为城市一景。然而,由此带来的相关社会问题也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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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10时20分,在本市东城区东二环辅路朝阳门桥南南向北处,王先生身穿某快递公司工服、驾驶喷涂有快递公司标志的电动三轮车逆行,与杨女士所骑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女士受伤、车辆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杨女士到医院就诊,当月2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4天,住院期间陪住一人、全休一月等。

后杨女士将快递公司、王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先生、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3.1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以“事发路段快递业务已由陈某承包并独立经营,公司仅负责指导和监督;王先生并非自己公司员工,亦从未与公司建立任何形式合同关系,系受陈某雇佣并由陈某负责管理及发放薪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针对快递公司的上诉理由,杨女士称,事发前快递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经到期;陈某自己没有营业执照,不能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王先生运送的是快递公司的快件,王先生通过快递的APP领取工资,业务承包合同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身体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经交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据此做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陈某承包快递公司案发地所属区域范围内的“快件揽收、派送业务”合同合同到期后,陈某仍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按照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于陈某所承包的该区域内快递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同时向陈某提供员工制服、运单、包装物、宣传资料、扫描器件、输送设备、器械等(费用由陈某负担),快递公司亦向陈某收取快递费、履约保证金、中转费、到付运费及其他应付、预付款

据此,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在该区域内的快递业务交由陈某以快递名义经营,快递公司从中获取收益。王先生亦表示其从站点安装快递专用APP软件,并通过该软件获得收入,事发时其身着快递公司工服、驾驶喷涂有快递公司标志的运输工具为快递站点送快递。

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发时王先生系为完成快递公司工作任务而递送快件、王先生系履行快递公司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并据此判决快递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快递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快递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快递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8万余元”的判决。

【案件情况】近年来,二中院先后审理涉快递行业损害赔偿等案件21件。经调研发现,因快递员在递送快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共10件,占47.62%,80%案件经交通部门认定快递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仅2件案件中受害人存在过错;三轮快递车事故率较高,7件案件系因快递员在骑行三轮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引发。

【纠纷原因】一是快递从业人员交通规则意识不强,快递三轮车闯红灯、逆行、占用人行道行驶、不礼让斑马线等现象较多,快递员为增加业务量“多拉快跑”,而置交通安全于不顾。

二是快递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不完善,由于快递员与快递企业之间的隶属和管理关系相对松散,部分案件中快递企业及快递员在发生损害后选择回避,导致受害人维权难、举证难。

三是快递用车标识、标号及车辆、人员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识别判断较难。

四是三轮快递车多系电动车,没有相关保险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分担损失。

【法官建议】一是规范快递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强化快递人员安全教育,从源头预防。

二是规范市场,明确快递企业、加盟网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主体。

三是引入社会保险,在统一标识、统一备案管理的基础上,为快递三轮车购买相关保险,提高保险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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