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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的“担保见证人”,是否要履行担保责任?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8-12-29 17:39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案情:不愿做担保,写了“担保见证人”仍被告上法庭 

钱某一直从事酸洗钢铁制品的个人加工业务,2016年5月17日,朋友赵某介绍了一笔酸洗加工业务给钱某,王某急需对一批钢铁制品进行酸洗,钱某与王某商议后约定加工费15万元。后钱某按照约定对钢铁制品进行了酸洗加工并要求王某支付加工费。

王某因资金不足,无力支付15万元加工款,钱某便拒绝将加工制品交付王某。王某无奈,只能要求赵某帮忙进行协商,后来在赵某的主持下,王某先行支付了3万元加工款,剩余12万元,王某向钱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了结欠钱某加工款12万元,承诺每月归还2万元。钱某要求赵某以担保人的形式在该张欠条上签字,赵某不肯为王某担保,只愿意作为“担保见证人”签字

后王某未能按约给付剩余加工款,钱某将王某和赵某一并起诉到了江阴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加工款12万元,赵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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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无担保意愿,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审理中,钱某、王某、赵某均承认欠条上除了王某、赵某的签字外,其余字体均为钱某本人书写。王某对结欠钱某加工款1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王某与赵某对赵某在“担保见证人”处的签名一致陈述为,当初赵某签字时该处只写了“见证人”三个字,并没有“担保”二字,是钱某后来私自加上去的,二人均认为赵某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赵某仅为这一事件的见证人。

钱某对此采不同观点,认为“担保见证人”这五个字在二人还没有签字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担保见证人既有担保的意思表示,还有见证的意思表示,赵某既然在该处签了字,就应该对王某结欠的加工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双方对“担保见证人”的形成过程和解释意见不一,赵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一个案件细节,在形成这张欠条之前,钱某还手写过一张同样内容的欠条要求王某、赵某签字,但因为钱某要求赵某以担保人的形式在该张欠条上签字,赵某不肯为王某担保,没有签字,于是才形成了本案中的有“担保见证人”赵某的签字的欠条。

这一事实的细节,说明钱某在赵某不愿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才重新书写了第二份欠条,赵某之所以愿意在第二份欠条上进行签字,是基于其自己是这一事件的见证人,而非出于对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钱某明知这一情况,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赵某的签字并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基于该事实,承办法官判决王某支付剩余加工款12万元,驳回了钱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案审结后,钱某服判息诉,没有上诉。

评析:签字有风险 担保需谨慎

由于普通群众对法律专业术语缺乏精准的把握,在一些借条、欠条等结欠书面凭证上,经常会有“见证人”“担保见证人”“保证人”“证明人”“保证在场人”等不同表述身份字样的文字存在,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签字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不能仅仅从文字字面意思出发,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探究双方签字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证据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签字人为保证人时,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署签名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楚在签字,有必要时也可以在自己签名旁进行备注,以免被他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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