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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摔倒后死亡 医院应全额赔偿吗?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9-01-29 17:43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王老伯和老伴都年已九旬,五个子女也都过了花甲之年。2017年4月,一大家子相约来到位于锡山区的某民营医院享受免费体检。王老伯被安排在一个双人病房内,没与家人同住。

当天中午,王老伯独自上卫生间时,跌倒在卫生间内,闻声前来的护士和家属将其搀扶到床上休息,下午3点左右,王老伯出现意识不清等情况。5点50分,医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老伯被送到原解放军101医院治疗。经诊断,王老伯为多发性脑出血。抢救了半个多月,王老伯仍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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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王老伯的老伴及五个子女向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民营医院的卫生间内未及时清洁,地面湿滑导致王老伯跌倒,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王老伯摔倒后民营医院未能及时给予相关处置,存在过错。应向王老伯的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总计33万余元。

锡山法院审理时发现王老伯的死亡原因不明,便向原告方进行了释明。原告方申请法院进行鉴定,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民营医院在事发期间对王老伯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

2018年6月11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认为王老伯符合自发性脑出血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王老伯病情的最终转归系因自身疾病演变所致,患者发病后,医方疏于观察,未能及时进行体格检查及相关实验室检查以明确诊断,亦未能及时给予相关处置,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考虑为轻微因素。

法庭上,原告方不认可鉴定结论,认为民营医院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老伯摔倒,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要求民营医院赔偿全部损失。民营医院辩称,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王老伯死亡主要是因为突发脑出血,但是由于其自身高血压引起的,与在医院摔倒没有因果关系,愿意依法赔偿。

2018年7月21日,锡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民营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老伯的近亲属共计75930.94元。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点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方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该案中,民营医院方其实存在过错行为,一是提供的病房卫生间有水,并且没有在病房及卫生间加装专用扶手,导致王老伯摔倒; 二是在王老伯发病后,医院方的处置不够及时有效。但根据鉴定结论,王老伯死亡与摔倒并没有因果关系。王老伯系自发性脑出血最终不治。而医院方处置不够及时有效与王老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轻微,所以法院结合医院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医院方赔偿损失的20%,原告方要求全部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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