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女士的护照首页有轻微破损,报团前咨询旅游公司被告知不受影响。姜女士在出游时因护照破损无法通过边检入境,遂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签证费用,赔偿由于签证手续问题造成的旅游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339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判决旅游公司返还姜女士签证费用,赔偿飞机票、住宿费、泰国一日游、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0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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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女士诉称,2017年8月29日,她与某网站平台的旅游公司签订赴泰国个人旅游事宜。因护照首页有轻微破损,故她在与客服沟通中特别对此予以说明,而该公司未告知她存在任何入境风险。一周后护照回到她手里,签证完成。2017年10月31日,她因护照破损无法通过边检入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旅游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姜女士在网站平台上委托旅游公司办理其本人、其父母共三人赴泰国旅游的签证,将护照交给旅游公司前就其本人护照破损一事与旅游公司客服进行了在线沟通,姜女士将护照破损页拍照发送给客服并询问签证是否因此受影响,客服答“别落字就行”,姜女士答复“没有掉字”,客服询问了姜女士的出行时间后答复“没有问题”,并告知了邮寄护照相关事宜。后旅游公司为姜女士及其父母共三人办理了赴泰国签证,收取了签证费用390元(每人130元),签证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2017年10月31日,姜女士及其父母在天津国际机场办理登记时被泰国航空公司告知因其护照破损无法入境。后姜女士多次自天津往来泰国在京大使馆询问被拒绝入境一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女士委托旅游公司办理赴泰国签证手续并交纳了服务费用即形成了合同关系,旅游公司有义务为实现签证目的履行相应职责。但旅游公司在姜女士询问破损护照是否影响入境泰国后,却告知其邮寄护照相关事项及接受了签证费用,且旅游公司未就破损护照能否入境泰国向相关部门进行问询,以上表明旅游公司未就破损护照是否影响入境泰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并以实际行动向姜女士表明破损护照不影响正常入境。
姜女士办理签证的目的即出行泰国,旅游公司的以上行为最终导致姜女士在天津国际机场不能登机以及出行泰国未能成行。旅游公司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姜女士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旅游公司应返还姜女士本人签证费,并就姜女士本人因不能出行发生的机票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赔偿。
姜女士主张其父母发生的费用损失,不因旅游公司造成,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旅游公司的过错造成姜女士未能正常赴泰国,给姜女士及其家人造成了相应的精神损害,旅游公司应向姜女士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法院结合旅游公司的过错行为、相应后果酌情予以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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