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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不继承”的协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9-04-19 17:34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现实生活中,在老人生前达成的不尽赡养义务、放弃继承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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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在查清事实、释法明理的情况下,双方均珍惜亲情,互作让步,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家住农村的老人侯某生养了四个子女,2016年9月,其因患脑梗阻塞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但在出院后,其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且生活不能自理。为解决侯某以后生活等问题,当年11月1日,侯某及其子女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了调解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生活,其护理费、医疗费等由侯某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等内容。

  但在协议签订后的当月22日,侯某病情突然恶化去世。随后,其长子依据该协议继承了遗产。

  今年8月中旬,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提起诉讼,称他们在父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故诉请法院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同时称在母亲生前达成的放弃继承的协议,系继承开始之前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被告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但三原告是在母亲瘫痪可能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情况下,以放弃不确定的继承期待利益为由,把责任和义务推给被告,避免以后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有违公序良俗。

  因该案涉及伦理亲情,应尽力防止矛盾升级激化,简阳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明理的同时,从亲情、道德等多种角度加以引导,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镇上门面房由侯某长子继承,农村住房由其一女儿继承,被告当庭支付6万元由三原告自行协调分配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在农村不少地方不赡养不继承的观念、习俗普遍得到认可和接受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很好地处理了老人养老等生活问题,因此发生纠纷并不常见。但从法律层面讲,不能因此就认为其是合法、合规的,不应倡导和支持。继承应是发生在老人去世之后,生前本无继承也不应存在放弃一说。

  首先,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子女间不能自行协议免除,更不能以不尽赡养义务来放弃继承。其次,在案件的处理中,不能以放弃继承协议的合法与否作为处理依据,实际上我国继承法中已明确规定,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不能认为有协议就可不分、多分等,协议只是进一步证实了没尽法定的赡养义务等。

  具体到该案,应该说三原告在其母亲生病期间及之前,均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随后虽然兄妹四人间签订不赡养放弃继承的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不久其母亲就去世了,持续时间并不长,因此在释法明理后,被告方也不再坚持独自继承,三原告也不再坚持平分,于是便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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