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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2019-06-17 10:29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措施一:限制高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5)修正)》

具体举措: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措施二: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法律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

具体措施: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措施三: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

 

法律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

具体举措: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 被执行名单的;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措施四:限制不动产交易

 

法律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 〔2018〕370号

具体举措:

(一)、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措施五:财产报告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具体举措: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措施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具体举措:

1、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3、通报单位: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4、通报征信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措施七:限制招投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具体举措: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措施八:执行凭证式国库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号

具体举措: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措施九: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

具体举措:

(一)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

(二)限制房地产交易;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限制招标投标活动;

(五)限制评比达标表彰;

(六)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七)推动开展社会联合监管。

 

措施十:联合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具体举措: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

(六)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八)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九)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十一)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十二)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二十四)限制出境,查封、扣押财产;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二十六)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二十七)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八)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措施十一:信用监督、警示、惩戒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 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具体举措: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三)任职资格限制;

(四)准入资格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八)出境限制;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十二)失信信息公开;

 

措施十二:司法拘留、刑事惩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2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7、312、314条。

具体举措: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碍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