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份,F先生出资100000元,D女士出资150000元共同在北京市海淀区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F先生占有该公司40%的股权,D女士占有该公司60%的股权,且F先生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创业初期,二位股东合作尚可,后王赵二人在公司经营方针上发生争议且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F先生决定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出去,另谋他路。
2018年2月,F先生将其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了w小姐。F先生将股权转让给w小姐后,w小姐向F先生支付了1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宜都交给w小姐和公司,F先生便离开北京至广州发展。2019年1月F先生拟在广州注册一家文化公司,经查询发现,F先生仍是原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就此事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第30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其是否有权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章程有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按照章程的规定走。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这点尤其提醒各位注意,并善于利用公司章程,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如由股东承担,股东转让股权之后,不必然失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与变更股东一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向工商局提供免去原法定代表人、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工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才会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宜,如果只是进行股东身份及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不会随之一并变更。因此,股东在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后,要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且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