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4幢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500万,只还了“零头”后便不知所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履行,接着又冒出标的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案中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让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意欲中断司法拍卖进程;厂房网拍后,又让他人参与竞拍,高价竞得却无钱支付余款……为逃避法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季某屡次耍起“小聪明”。
为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第一时间重新启动对上述厂房的网拍程序。因涉及其他诉讼,季某名下的别墅近日也被顺利拍卖,银行的2000余万元欠款得到了全额清偿。
以房抵押贷款2500万元 到期未能归还本金
2015年5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匆匆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上海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季某和朱某共同诉至法院。一笔原本约定了5年时限来分期清偿的2500万元巨额借款,为何不到两年就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3年6月3日,因经营需要,投资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库路上的4幢厂房作为抵押物向工商银行贷款。同时,季某、朱某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投资公司在2500万元债务的最高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投资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向其借款2500万元,期限60个月,并对借款利率、计息方式、还款途径等进行约定。6月24日,2500万元如约到达投资公司的账户。
然而,在归还了约500万元“零头”后,投资公司因经营不当,本应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11月25日、2015年2月25日各归还125万元本金,到期却均未能支付。工商银行遂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经核算,截至2015年4月21日,对方尚欠借款本金198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调解结案却拒不履行 围绕厂房牵出案中案
法院工作人员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送至投资公司注册地时,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相关被告也早已不知所踪,无法联系。经原告申请,法院将排定的开庭日期、地点等予以公告送达。
2015年10月12日,案件如期开庭。被告季某、朱某到庭应诉。投资公司也以特别授权的形式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代为出庭,而这名“工作人员”是季某。
庭审中,被告方没有为自己的拖欠行为多加辩解,爽快地与工商银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0日分别归还500万、700万,且于2016年2月10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如果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抵押的4幢厂房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优先受偿,且季某、朱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到了还款日期,被告仍然没有支付任何钱款,工商银行遂根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料,此时围绕着涉案4幢厂房又牵出一起案中案来。
2016年3月,原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将投资公司诉至法院,季某、朱某以及上海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也一同被诉。而此时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换成了朱某。韩某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胜诉后,韩某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经审理驳回诉请
韩某虽然胜诉,但因为抵押顺位的存在,如果拍卖厂房,工商银行较其优先受偿。依申请,承办本案的上海浦东法院执行法官张银宇抓紧启动对4幢厂房的评估、拍卖工作。
然而,这时忽然又冒出两名案外人,他们各自拿着一份租赁合同分别就韩某诉四被告的案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针对此情况,张银宇分析,实践中,如果执行案件涉及房产拍卖,确实会有案外人拿着租赁合同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维护其租赁权益的情况。张银宇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移送至上海浦东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租赁期限晚于抵押权设定时间及法院查封时间,租赁权的存在将会影响到在先抵押权的实现,案外人的租赁权依法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抵押权而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驳回了两名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因为有抵押顺位的存在,涉案厂房拍卖后,工商银行仍然可以优先于其他人受偿。
高价拍得厂房无钱支付余款 161万保证金全额没收
眼看4幢厂房正在司法网拍,季某找来朋友厉某,让其在网络上报名参与此次拍卖,并按拍卖规则交了161万元的保证金。通过多轮竞价,厉某终于从众多竞拍者中胜出,以高价拍得。
但季某却也因此陷入两难境地:要么筹钱全额支付剩余的近2000万元竞拍钱款,但这些钱终究也是被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要么拒绝支付剩余欠款,但按照司法拍卖规则,如果拍下标的物又不付余款,报名竞拍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付款截止日到期时,厉某没有支付剩余的2000多万元余款,161万元保证金因此被全额没收。
最终,经过大量工作,上述4幢厂房于近日得以重新网拍。因季某还涉及其他诉讼,其名下别墅近期也被顺利拍卖,工商银行的2000余万元欠款终于清偿完毕。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不仅造成“执行难”,也有损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被执行人季某为了中断、拖延厂房的拍卖进程,不断设置障碍,既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导致161万元保证金被全部没收,值得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