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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三尾白子黑帝王魟鱼价值200万元 法院: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2019-11-01 13:51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魟鱼别名魔鬼鱼,有水中活化石美誉,具有观赏价值,黑帝王魟鱼是魟鱼现存物种种类之一,而白子黑帝王魟鱼又是黑帝王魟鱼中的精品,最为珍稀的一种。根据业界行情评价,白子黑帝王魟鱼雄性约每尾60万元至65万元,雌性每尾约80万元至85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魟鱼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虎和马某方伙同李某夫、屈某胜等人盗窃三尾白子黑帝王魟鱼,价值20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28日一早,周先生匆匆忙忙地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和谢先生合伙饲养在金山区某禅寺内的二雄一雌共计三尾魟鱼失窃。

    原来,谢先生和周先生都是爱鱼之人,两人在金山区某禅寺西南角的一个房间内合伙养了一些魟鱼,共5个鱼缸、20多尾。当天一早至现场清点,发现三尾魟鱼被盗,均是魟鱼中最名贵的白子黑帝王,三尾鱼当初的购入价格合计360万元。

    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经调查锁定马某方等人为重大盗窃嫌疑人,并进行上网追逃。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刘某虎、马某方、屈某胜、李某夫等人先后落网。

    主犯刘某虎曾经营过一家水族馆,2016年至金山区某禅寺游玩,无意间见到了在寺中饲养的魟鱼,他非常清楚魟鱼的市场价格,此后便“念念不忘”。

    2016年2月,刘某虎委托马某方前往禅寺偷鱼,并承诺事成后高价支付报酬。马某方遂纠集了李某夫、屈某胜等人欲实施偷鱼。2月25日,马某方带领众人驾车前往盗窃地点进行了踩点。行动前,刘某虎给众人查看了所偷观赏鱼的照片,明确了偷窃地点及所需工具等事项。

    2016年2月28日凌晨,马某方伙同李某夫、屈某胜等人携带氧气瓶、捞鱼网等作案工具,驾车至该禅寺。经马某方安排,李某夫等人翻墙进入寺庙内实施盗窃,屈某胜进行望风,马某方等人开车接应,共窃得被害人谢先生、周先生存放于该寺庙内的三尾白子黑帝王魟鱼。

    马某方等人携带赃物驾车返回山东省途中,刘某虎称失主已报案,故放弃收购,让马某方等人自行处理赃物,并向马某方等人支付了报酬4.2万元。归途中所窃魟鱼均死亡并被掩埋。

    根据上海水产行业协会出具的评价报告及附件资料、说明,证实被盗魟鱼是白子黑帝王魟鱼(淡水),体型已达性成熟标准,经评价,可为种鱼,总价值约200万元。

    同时,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调查说明,证实上海水产行业协会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所描述三尾魟鱼总价值约人民币200万元的结论,基本符合基准日(2016年2月28日)市场行情。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马某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某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方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夫、屈某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夫、屈某胜系在同案犯刘某虎、马某方的起意、纠集、指挥下参与犯罪,并从二人处领取报酬,地位作用明显有所区别,综合全案案情,可认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夫、屈某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及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及一万元。   

 

    此案中刘某虎原为水族馆老板,委托马某方,由马某方纠集李某夫、屈某胜等人实施偷鱼,并承诺事后将以高价予以收购,由此可知刘某虎对所窃物品的价值是明知的。其他成员在实施盗窃之前,均从刘某虎手机内看过鱼的照片,了解鱼的名称特征,且在参与预谋中即已知晓每尾鱼销赃价格高达人民币3-4万元,非同一般鱼类,主观上应该知晓所窃物品具有昂贵价值,故不存在认识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