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400-999-7576
                       400-697-0701

法律文集

您当前所在页:主页 > 法律文集

恶意投诉索要钱财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11-18 10:55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恶意投诉实行非法牟利的案件,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情回放】

 20188月,曾因父母在虚假宣传的保健品上吃过大亏而心生怨念的胡某,在未使用某知名品牌净水器的情况下,以该净水器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为由,多次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该产品广告涉嫌“违法”,并以撤诉为条件,向该商家索要钱财。商家因担心投诉可能会使广告无法播放,进而影响到产品的整体形象和销量,经与胡某多次电话、微信沟通未果后,商家最终支付胡某人民币4000元以息事宁人。20196月至7月间,胡某故技重施,以故意找茬、软磨硬泡的方式,再次对该商家伸出了邪恶之手。然而,胡某精心策划的“剧本”并未如期演出,忍无可忍的商家选择主动报警,胡某最终自食恶果,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