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财产类案件执行中,涉案房屋拍卖后,被执行人仍然居住其中,而拍得的888万元执行款根本不足以清偿所有的欠款。在清偿完银行170余万元债务后,被执行人仍有高达5000万元的债务,共计16位申请人参与分配,涉及商请分配法院有6家。
很明显,这是一起清场难、析产烦、债务多的执行案件。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执行法官并未退缩,而是明确思路,逐一破解,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案情回顾:
银行欠款案牵出复杂执行难题
2007年7月8日,被执行人沈某、舒某(沈某之子)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舒某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70万元用于购买普陀区光复西路某弄房屋,借款期限自2007年7月12日起至2037年7月12日止,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愿意直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该所购房屋作为借款抵押。
然而,自2016年9月21日起,被执行人舒某逾期支付当期利息,并且被执行人名下、作为本次借款抵押物的光复西路房屋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约向被执行人舒某发出要求提前清偿全部已
发放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用的律师函。未获回应下,申请执行人向上海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出人意料的是,这起执行案件背后隐藏着众多复杂因素,包括涉案房产被17家法院查封、债权人众多、资不抵债等。很明显,这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能否妥善处置,将影响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一场考验耐心、细心与勇气的执行大案就此展开。
执行三步走:
一:获得房产处置权促成拍卖
在执行中,承办法官查明两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为沈某、舒某母子(均中国香港居民)共有,该房产设有银行抵押(抵押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且先后被17家法院查封。
由于房产处置权一般归由首封法院处置,因此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首封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函就涉案房屋的处置权归属问题进行沟通。最终,上海闵行法院同意上海普陀法院获得房屋处置权的请求。
取得房产处置权只是第一步,上海普陀法院在处置上述房产过程中,发现沈某实际居住于该房屋内,其以年老体弱多病、暂无他处搬运家具为由要求暂缓半年搬离。但延缓搬离房屋将极大影响后续的评估拍卖工作。
为了尽快处置房产,承办法官三次上门耐心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一方面责令、督促舒某尽快解决家具搬迁处所的问题,同时告知其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将逐日计算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考虑到沈某欲回香港治病,暂不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于是,被执行人主动搬离该房屋,使得评估拍卖得以顺利进行。最终,涉案房屋经两次拍卖以888万元的价格成交,为清偿涉案债务提供了保障。
二:确定财产份额奠定房款分配基础
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并清偿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债权170余万元后,尚余可分配款695万余元。
首封法院鉴于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众多,主动将剩余款项的分配事宜移交普陀法院。考虑到涉案房产是舒某、沈某两人共同共有,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大多为舒某个人的债权人,沈某因患病已经回香港治疗。因此,承办法官向所有参与分配的申请人释明,在目前未明确两被执行人各自剩余房款份额的前提下,申请人如欲进一步推进本案的财产分配,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二是协商确定两被执行人的房款份额。
承办人从时间、效率、购房资金来源、诉讼成本等方面对上述两种途径进行分析:前者涉及诉讼准备、律师代理、法院立案、诉前调解、审判周期、相关费用等因素;后者兼顾情与法、效率高,能寻找绝大多数人的心理平衡点,并可较快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最终,双方当事人皆选择第二种方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两名被执行人首先就剩余房款各占50%的分配比例达成共识。后该分配比例经所有参与分配申请人权衡利弊,充分协商后同意。这为上海普陀法院对剩余房款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三: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获同意
被执行人债务金额累计达5000万元,共计16位申请人参与分配,涉及商请分配法院有6家。其中有为舒某之前经营的餐饮酒店进行装修,但被拖欠工程款169万余元的装修公司;有举全家之力购买舒某名下他处房产,因司法查封无法过户,导致房钱两空的申请人;还有的是舒某亲戚,称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而成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总之,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诉求多种多样,利益交织纷繁复杂。
在主持财产分配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逐批次与债权人进行谈话,先后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向所有债权人释明此次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统一以本金及诉讼费为基础制定参与分配方案,尽可能将分配方案做细,最大限度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本案参与分配方案获得16位债权人一致同意,并于2018年7月3日在该方案上签字确认,共计向16名债权人发放分配款695万余元,优先债权金额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金额的清偿率为15%。
法官说法>>>
明确思路 逐一破解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财产类执行案件,涉及到房产查封、房产处置过程中的房屋清退、房屋拍卖款项分配等难点。所以,在处理时应当明确思路,面对困难不能退缩,列出困难,逐一破解。
首先,要明确查封房产不等于获得房产处置权。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且面积不大、有其他在先首封法院,这种情况基本无法即刻处置房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就是有其他首封法院的情况,后经过协商,最终将处置权转至抵押权法院,首先获得了房屋的处置权。
其次,在房屋拍卖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进行腾退。若实际居住人不愿意自动搬离,需要法官做工作,敦促实际居住人员搬离。
最后,拍卖成交后,需要对房产拍卖款项进行分配,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或者债权人人数众多,则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通过难度较大。
本案中,房产拍卖款项的分配难度非常大,一方面房屋有抵押,还有多轮查封,另一方面房屋的两个共同共有产权人各自都有数个债权人参与分配且各自占房产份额不明确。
一般而言,多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处置之前需要另行提起析产诉讼,以明确共有人各自所占份额。但是如果选择析产诉讼,首先需要有相关主体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并承担诉讼费用,其次诉讼耗时长、结果也不可预见。本案被执行人沈某在香港治病,更加大了诉讼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首先做当事人的工作,让两名被执行人自行就剩余房款各自所占份额达成共识,再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让所有债权人对两名共有人自行达成一致的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协商并获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分配过程中,在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前提下,力求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以实现16名债权人的公平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