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网店,陈某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张某所经营的店铺支付4,780元购买了“西班牙5j火腿(伊比利亚Iberico bellota后腿整条整只7-8kg 36个月)”。陈某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识、生产企业、经销商等信息,无我国出入境管理局检验检疫、通关证明。
经查询,该产品非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8年6月22日更新)中的白名单产品,而系该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8年2月13日更新)中明确的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产品。陈某认为,张某违法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开设的网店网页商品详情中描述涉案商品如下:厂名:西班牙,厂址:西班牙,产地:西班牙,厂家联系方式:**********(系张某本人联系方式),猪肉部位:后腿肉……。涉案商品包装上未见中文标识,张某亦未提供涉案商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8年6月22日更新)中,西班牙冷冻猪产品中不包含涉案商品。张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涉案商品没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也没有可以证明涉案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食品经营者,张某违反了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退还陈某货款4,780元,并退一赔十,支付赔偿款4.78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认为销售涉案商品虽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但是涉案商品本身为境外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安全隐患;陈某要求张某支付十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陈某因购买西班牙火腿而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陈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张某销售的涉案商品没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故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定宗旨是有效遏制给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带来或存在潜在的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制造、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所以,张某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