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这样一种说法“离婚时,一方出轨或做了对不起一方的事情,就要净身出户”。
其实翻遍中国的法律,也找不到“净身出户”这个词,“净身出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而已,而且具有不同的情形。
生活中离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去法院通过打官司要求离婚,一种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则离婚诉讼中的关于“净身出户”的经典案例:
邵女士和张先生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曾共同购买一套房产,价值20万元。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
2014年,邵女士告到法院,诉称张先生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其无法忍受,且邵女士2012年被打以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满2年,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平均分割那套价值20万元的共同房产。
张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平均分割房产,因为2011年双方曾经签订协议,约定如果离婚,则邵女士净身出户,不能分得包括房产在内的共同财产。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判决:邵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房屋归张先生所有,但张先生需要向邵女士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0万元。
你可能会感到纳闷,当事人已经签订协议,约定如果离婚的话邵女士不能分得财产,为什么法院却判决房屋份额一人一半呢?
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当年邵女士和张先生的约定是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为条件的,邵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反悔,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当年达成的协议就没有生效。
我们再来讲讲自愿登记离婚中“净身出户”的情形。
“净身出户”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共识,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财产都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分得财产,那么,情形就截然不同了。
因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就满足了生效条件,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邵女士可就真得“净身出户”了。
由此可见,在不同的离婚程序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会有不同的结果,归根结底,还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现——自由,因为必须要对自己的婚姻负责,离婚必须要安排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这两件大事。
同时也是侧面反映了“结婚需要谨慎,离婚更需要慎重”,毕竟“百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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