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后,明知友人周宏醉酒且只有E照,彭州男子曾虎仍将自己的车交给周宏开。途中,周宏开车撞死了一名老太婆。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彭州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曾虎纵容朋友醉酒驾车才导致了这一车祸,因此判决他俩都犯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处周宏有期徒刑1年,而判处曾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10月28日,彭州男子曾虎(化名)与朋友周宏(化名)聚会,期间喝了2瓶啤酒。饭后,曾虎将自己的越野车交给只有E照的周宏驾驶,而自己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当天下午5时许,周宏开着这辆越野车来到了军乐镇的军乐大道与政通街交叉路口,将一位老太婆撞倒。曾虎一看吓坏了,于是就躲到了事发现场附近。而周宏当即停车,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周宏等到120来将老太婆抬上救护车之后才感到很害怕,他就往事发地外边走,刚走不远,警方就把他逮住了。
当晚7时许,曾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被撞老太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他们两人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均已超过法定80mg/100ml的酒驾标准。警方认定,曾虎、周宏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检方认为,周宏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彭州法院认为周宏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动机,客观上其行为也不构成逃跑,所以不予认定逃逸。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宏醉酒后不符合准驾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周宏在庭审中说,是曾虎让自己开的车,不过对于这一点曾虎并没有承认,已无法查实。法官认为,曾虎违反了道法第22条的规定,在明知周宏无驾驶轿车资格且醉酒的情形下,仍然纵容周宏开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他的行为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两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同时,曾虎有自首情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上周五,彭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这些情形 不开车也要遭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亲自驾车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曾虎的行为即属于非驾驶人员构成犯罪的情形。除了本案的情形以外,还有哪些情形也会涉嫌犯罪。
根据道法22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承办法官认为,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等对车子具有合理支配权的人,对他人开车的行为负有一种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对此,承办法官举了多个情形和事例来说明。
情形
1
单位领导强行要求你开车闯红灯,结果出现死伤的交通事故触犯刑法,那么这名领导作为管理人员,也涉嫌交通肇事罪。
情形
2
朋友借你的车开,而你明知道他没有驾照,你还借给他,却出了交通事故。如果朋友构成犯罪,你作为车子所有人纵容他人无证驾驶,理论上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是证据要求非常高。
情形
3
你开单位的车子出差,朋友醉酒了借车开,结果出了事。如果朋友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你是车辆的管理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情形
4
你雇佣了驾驶员拉货,超载了,驾驶员觉得危险不开,这时你以克扣工资相威胁,驾驶员只得开车,路上出了事。你作为管理人,明知超载违章,还强令下属开车,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情形
5
妻子不会开车,丈夫坐在副驾驶教妻子开车,撞了人。妻子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那么丈夫明知妻子无证还教妻子开车,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情形
6
你有一辆无牌无证的车子,雇了一个人给你搞运输,不幸撞死了人。因为你明知车子无牌无证,你还让别人开,出了事,你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形
7
肇事车上的普通乘客或者劝酒的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承办法官指出,这两类人都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他们没有义务去阻止或劝阻他人交通肇事,即使出了车祸他们不报警也仅是受到道德的惩罚。“法律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肯定不能定罪。”不过,承办法官指出,劝酒的人可能会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借此,承办法官提醒所有道路交通的参与人都要加强安全驾驶意识,严守交规,对他人和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