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谢某等30名职工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年后,该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辞退谢某等30名职工。谢某等人不服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谢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谢某等3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案件分析
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与条件由法律规定,由于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裁掉的员工人数较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存在,所以要执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某公司解除谢某等26名职工劳动合同时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违反经济性裁员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谢某等30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要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说,如果员工不幸沦为被裁减人员的行列,企业是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者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以及经济补偿等因素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于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