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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

2020-11-02 15:02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引言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与监察。

案例简介
关某开办了一家皮鞋厂。为了降低成本,关某从附近农户和街上流浪的乞儿中招收了一批年龄在十六七岁的小工人,跟农户说好,他管吃管住,孩子每月回家一次,工资若干。关某对这些孩子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一天强制工作16小时以上,不干完活就不许吃饭,不许睡觉。长期的超负荷工作和营养不良使这些孩子们的身体极度虚弱。
关某的工厂因偷税漏税被查封时,才被发现。

案件分析
本案中,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未成年人体质弱,发育不成熟,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雇用他们的企业有对他们进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义务。关某招用未成年工过程中,明显有虐待行为。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关某对儿童分配的工作强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强度。

法条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温馨提醒
未成年工在与用人单位遇到劳动纠纷问题,不要惊慌,可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其成年监护人请求保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应当在准备工作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最好参加一些为一些基础法律课程,明白自身的权利和维权途径,以至于弥补其社会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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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