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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应作为共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11-13 13:49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案情】

被告李某雇请原告张某长期在其承接的电力工程项目中从事铺设电缆的工作。2016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李某临时指派原告张某至被告王某的工地帮忙,具体工作内容由王某安排。原告张某到达施工现场后,被告王某指令其攀上变压器并拍摄序号(相机由王某提供)。在拍摄过程中,原告张某不慎跌落摔伤。现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相关损失。

 

【争议焦点】

关于两被告对原告张某的损失赔偿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按份责任。被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对原告张某未能尽到安全生产、教育、管理、监督等义务,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两被告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连带责任。被告李某、王某系原告张某的共同雇主,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厘清事故发生时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判断两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形成长期的雇佣关系,双方无异议。原告张某到被告王某处临时工作系受其“第一雇主”李某指派,是从事雇佣活动的一部分。事故发生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雇佣关系并未发生中断。

 

  二、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亦形成临时雇佣关系。被告李某指派原告张某到被告王某处工作时并未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攀高拍摄变压器序号的工作已超出其日常工作范围。被告王某并非被动接受原告张某提供的劳务,而是对其工作内容和成果进行安排和监督,双方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被告王某是张某的临时雇主。

 

  三、被告李某、王某是原告张某的共同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雇主理论主要适用于劳动派遣制度中。《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将其雇员张某临时派遣至被告王某处工作,三方之间虽不是劳动关系,但符合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李某对张某的雇佣与王某对张某的“使用”共同构成劳动力交换的过程。基于上述思路,判决李某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既避免两被告的相互推诿,也更有利于保护受伤雇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