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7年第65号)
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放射性废物分类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性废物分类》,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原《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放射性废物分类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
2017年11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近日联合发布了《放射性废物分类》(以下简称《分类》),为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提供基础,为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处理、贮存、处置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提供依据,确保以安全和经济的方式管理废物。
《分类》将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5类,其中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和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范畴。5类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
《分类》规定,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中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很短,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在解控水平以下,极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一般小于100 天,通过最多几年时间的贮存衰变,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即可达到解控水平,实施解控。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接近或者略高于豁免水平或解控水平,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应当非常有限,仅需采取有限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可以在地表填埋设施处置,或者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中处置。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可以较高,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需要长达几百年时间的有效包容和隔离,可以在具有工程屏障的近地表处置设施中处置。近地表处置设施深度一般为地表到地下30 米。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中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素,特别是发射α粒子的放射性核素,不能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采取比近地表处置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处置深度通常为地下几十到几百米。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所含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很高,使得衰变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热,或者含有大量长寿命放射性核素,需要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需要采取散热措施,应采取深地质处置方式处置。
《分类》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原《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