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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多分少分财产那些事,您了解吗?

2018-10-19 16:14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离婚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或女方的原则,有的还要考虑照顾困难的一方,对于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有时还要考虑家庭贡献,这些往往会作为考虑的因素对受照顾一方的当事人予以多分。而另一方面在离婚案件诉讼中,企图用各种手段恶意侵吞财产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也会少分或不分。

关于离婚案件中多分少分财产那些事,您了解吗?

以下分别就相关情形进行分析:  

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其中,《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评析:无过错的一方情况的认定,婚姻法第十条关于无效婚姻中列举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的四种情形,其中重婚的情形可以作为过错来予以认定,合法夫妻一方的无过错方,不仅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可以得到照顾,可以多分,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要求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只是这种情况的认定比较困难。

而且一旦认定了之后,合法夫妻一方的无过错方在财产协商上往往处于主动地位。而如果是因为重婚而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于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仅认定为同居关系,其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分割上采取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而其他的三种情形,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一般不作为过错的情形,而如果患病一方故意隐瞒相关病情的,这种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于现在强制婚检取消,则会增加患病一方隐瞒病情的可能性;而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除非有隐瞒真实的年龄的情况,否则一般不作为过错的情形,随着婚姻登记制的规范化,这类情况已经基本不存在了。对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一般双方都有过错,也就不存在多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况了。

而被撤销的婚姻,往往是有过错方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对于此种情形,一方面认定存在受胁迫情形较为困难,另一方面要求必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提出。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一年的除斥期间提出。

二、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评析: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一般平均分割,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以公平平等优先,只是在个案中考虑到维护妇女儿童的利益的角度予以考虑,比如女方没有自己房产且抚养孩子,在房产的分割上可能会倾向于将夫妻共同的房产给女方。

该原则还有一种适用的情形,比如在在婚姻中男方有一定过错,比如与婚外异性有性行为,但又达不到与他人同居的标准,给予女方损害赔偿的依据又不足,法院很可能会出于内心的情感好恶或者裁量权的把握,往往会从照顾无过错女方的角度,给予女方在财产分割上有所倾斜,而男方自知有愧也常常对判决表示接受。

三、照顾生活困难一方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评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便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也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生活困难的认定一方面考虑收入、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还要考虑是否有住处,尽量使得离婚不会对双方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这就需要考虑到有些当事人是家庭主妇,无收入来源或者生有重病,或者没有住房,其父母也没有住房的情况,代理此类当事人的时候就要提出相关的问题,供法院裁量时予以考虑。

四、财产约定制下的家庭生活贡献补偿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评析:夫妻财产书面约定制的前提下,才会考虑离婚时是否补偿的情况。我国的夫妻关系现状,夫妻书面约定财产所有制的非常少。这往往是针对一方是家庭妇女,为家庭牺牲较多,同时采取财产约定制又会让此类身份的当事人在离婚时处于明显的弱势,只不过此类多分往往只是补偿的性质,但如果另一方财产较多(常常是可以全身心工作),则能让另一方获得相对满意的补偿。

五、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评析: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都较为难以发现,而伪造债务的认定较为困难。而且发现上述行为后,如何少分或不分,如何制裁都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现实中裁量空间较大,也没有足够的制裁、惩治力度。以至于一方面如今对外债务,如果不是共债共签,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得一方逃避债务,另一方面如果认定共同债务,对于伪造债务的一方没有足够的制裁力度。同时,由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行使,加上举证难度的问题,也会让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救济时间和手段。

本文提到了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多分少分财产等问题,但是多分或少分多少,司法实践中没有裁判依据,很多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很可能个案之间判决有较大差异。即便如此,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如果有涉及到相关多分或少分财产的问题,一定要明确提出相应主张,最好有具体的请求和方案,比如自己要求某房产,或者自己多分多少,对方少分多少,同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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