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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涉嫌欺诈 被判十倍赔偿!公鼎律所为您普法

2018-11-08 17:14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近年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及购物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长,二中院近日就审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项链的而要求商家按照承诺进行十倍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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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马某在网上花费3420元购买了某公司经营的旗舰店的香芬925银饰项链女韩国锁骨锆石吊坠长款首饰15个。某公司经营的网页宣传显示:香芬925银饰项链女韩国锁骨锆石吊坠长款首饰,假一罚十,正品保证。

马某购买后到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书载明:“鉴定结论为合成立方氧化锆项坠,颜色为紫色,形状为圆形,总质量为2.81克,放大检查为棱线圆滑,备注配镶仿钻石。”检测费收据显示检测费用150元。后马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货并退还货款3420元,赔付十倍货款34200元、承担检测费用150元和案件诉讼费。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退还马某货款3420元;马某于返还某公司香芬925银饰项链女韩国锁骨锆石吊坠长款首饰15个;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某公司返还马某货款3420元,支付赔偿款34200元,支付检测费用150元 ,马某返还某公司15个香芬925银饰项链女韩国锁骨锆石吊坠长款首饰及15个赠品戒指。

【法官说法】 马某和某公司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悖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买卖合同义务。《国标珠宝玉石名称》第4.1.1.1“天然宝石”规定,天然宝石: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名称;《国标珠宝玉石名称》第4.1.2.1“合成宝石”规定,合成宝石必须在对应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合成”二字。

因此,如果宝石名称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名称而未加“合成”二字时,该宝石应为天然宝石。同时,由《国标珠宝玉石名称》附录A表A.1《天然宝石名称》可知,“锆石”为天然宝石基本名称;由《国标珠宝玉石名称》附录A.4《合成宝石名称》可知,“合成立方氧化锆”为合成宝石基本名称。因此,在某宝石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锆石”时,该宝石应为天然锆石而非合成锆石。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销售页面上对涉案商品的名称标注为“香芬925银饰项链女韩国锁骨锆石吊坠长款首饰”,根据上述标注,某公司出售的涉案商品中使用的锆石应为天然锆石,而据马某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鉴定证书可知,涉案商品实际使用的锆石为合成锆石。

此外,经马某向某公司客服水晶之恋咨询,某公司客服水晶之恋回答涉案商品中使用的为水晶。因此,无论从某公司销售页面上的描述来看,还是从某公司客服水晶之恋的答复来看,均与马某实际收到的商品不符,马某主张某公司出售涉案商品时有欺诈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某公司辩称马某起诉时所提交的商品并非马某从某公司购买的意见,法院认为,马某提交了天猫商城订单截图、快递单、商品实物、开箱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商品为马某从某公司购买,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某公司在本案一、二审期间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到庭应诉答辩的权利,且其提交的检验报告亦不足以反驳上述证据链,故二中院对某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对于马某上诉请求改判某公司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34200元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二中院二审期间补充查明,某公司曾随货向马某赠送了15个戒指,因此马某应于退货时一并返还;对于马某要求某公司支付450元检测费用的主张,因马某在一审时只提出了要求某公司负担150元检测费用的请求,故二中院对其二审时增加的上诉请求部分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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