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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及常见实务问题分析

2018-11-09 16:13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逾期付款损失指的是当事人因未依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因此逾期付款是当事人违约情形的一种,追究当事人逾期付款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实际系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及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解析。

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及常见实务问题分析

一、逾期付款损失的构成及起算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逾期付款损失。因此逾期付款损失的产生时间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然而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中当事人均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在付款期限不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逾期付款的时间起算点自然也就成了确定当事人逾期付款损失发生的重点。司法实践中,法院以买受人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存在分批交货且分批次付款的,在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时则需要根据每批次的付款截止日确定各批次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并无约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方式,一种以当事人主张债权之日的次日起算,另一种为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具体需要结合合同性质进行判断

    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另外,对于当事人协商变更付款期限的情况应当注意,当事人已经约定按照变更后的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且在付款违约后按照原付款期限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在债务人发生付款延迟后,应当按照该约定的时间点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参考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30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8号民事裁定书】

二、约定的逾期利息能否直接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依据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损失往往尚未发生,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来抵充损失的逾期付款利息,其本质上属于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问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在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法院有权予以调低或者调高。其中涉及借款合同履行的,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审查及调整。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是否必须适用罚息利率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中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只是参照适用并非必须适用。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当事人逾期付款的事实,违约原因,采用适当方式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而言,法院会审查债权人所履行义务的是否存在瑕疵、债务人的合同履行程度、债权人的受损失情况等最终确定债务人所负担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的数额。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

四、合同性质对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的影响

    同样是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不同的合同性质适用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并不相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但是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贷款利率水平之上加收30%-50%的罚息。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应当首先就合同性质作出准确判断,从而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8号民事裁定书】

五、未做出积极意思表示是否视为对逾期付款损失主张权的放弃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逾期付款损失作为守约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默示形式推定权利人作出了以上放弃该项权利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厨房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或者默示放弃符合交易习惯,否则不能成立默示放弃。

    实务中,承担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负有多笔款项分期支付的义务。其中某期款项存在延迟支付,收款当事人对此未马上提出异议,仍然继续收取其其他期次所付款项。事后,收款当事人以付款当事人存在延迟支付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承担付款义务的当事人以收款当事人已经以默示方式表达了同意延迟支付不需要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为由拒绝承担该项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1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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