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在外出差,委托手下员工代为签订合同,这似乎是较为常见的事情,但是当老板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支付货款,对簿公堂的时候,到底谁才是被告?又由谁来支付货款呢?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起员工代老板签合同,后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的买卖合同案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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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双双被告
李某与肖某系浙江老乡,肖某在徐州承包了一个工程,李某在工地担任小班长一职,替肖某管理工地事务。一天,李某发现工地的管件存量不足,便向肖某反映,肖某让李某自行购买。李某对比几家公司的报价后,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然而,上海公司发货后,肖某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未能按时付款,上海公司遂将李某和肖某二人起诉至法庭。
庭审查明老板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李某虽为签字人,但其系受肖某委托,且开庭时,肖某已经予以确认。故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向原告释明,由原告选择李某或肖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原告随后选择主张向肖某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肖某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变更陈述再次上诉
肖某拿到判决书后,发现自己要支付一大笔资金,而自己手头资金周转不开,心生悔意。便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并且变更其在原审中的陈述,辩称从未与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委托李某以其名义与上海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二次审理维持原判
徐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多次明确认可,李某乃是受其委托与上海公司签订了涉案买卖合同,且对上海公司起诉的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二审中,肖某以其与上海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且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人可能会受他人所托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因为委托人的关系导致不能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应及时告知第三人相关的委托关系,并注意保存委托的相关证据,从而便于第三人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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