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对公司印章、证照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2019-05-17 17:23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7月间,于宙主动要求负责处理八富罗公司诉邵泽君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之诉讼和执行,于2016年6月17日安排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南京优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顿公司)股东、监事毛永宪从八富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明手中取走八富罗公司印章一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同时还取走了甲方邵泽君与乙方八富罗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书》正本一份。被告对取走的证照和协议书至今拒不归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例分析
公司法人对公司印章、证照以及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公司印章、证照以及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为自然人掌管和占有,掌管人持有的合法性需由公司法人决定或由公司章程决定。基于公司法人的授权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有权掌管和占有;授权一旦到期或解除、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即构成无权掌管或占有,应当返还于公司法人。同时,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受。本案中,原告八富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明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起诉被告于宙,于法有据;被告于宙作为八富罗公司股东和监事,其取得原告八富罗公司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股权收购协议书》正本系基于操作八富罗公司与邵泽君股权收购协议纠纷诉讼和执行之用,现该诉讼和执行已告一段落,于宙理应将上述证照及协议正本返还给原告八富罗公司。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八富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一份;
二、被告于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八富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书》正本一份(甲方为邵泽君,乙方为南京八富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