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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违章殴打交警 法院:构成妨害公务罪

2019-08-26 17:45 来源:未知 作者:gongdinglaw

【案情回放】

    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是某外卖平台外卖员。2018年11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长宁区某路口等红灯时超越了停车线。正在指挥交通的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警支队的民警顾某上前纠正其违章,“送单心切”的张某虽然听从了交警的劝告,但心生不满,与交警发生了口角,随后骑车离去。

    半小时后,张某又返回该路口并继续纠缠正在指挥交通的交警顾某,还动手殴打了顾某,致其颈项部软组织挫伤。随后,张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同年11月30日,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2019年3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上海长宁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我一时没有控制好情绪,不应该动手,现在非常后悔。”

【以案说法】

    上海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